湖南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发布《关于建立生态环境系统督察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强督察与执法、督察与综合协调、督察与业务工作、督察与直属单位无缝衔接,增强督察工作力量,提高督察工作效率,以此形成督察工作合力。 督察与执法联动,避免重复检查、多头交办和空白地带 督察重在督政,执法重在督企。《通知》要求,既要明确督察与执法的各自职能职责,又要加强督察与执法联动,以实现督察和执法无缝衔接,避免重复检查、多头交办和空白地带,确保在重点问题处理上保持协调一致。 建立督察执法现场联动机制。在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回头看”督察、专项督察和日常督察时,执法部门要调度全省执法队伍主动配合,在线索摸排、谈话问询、调查取证等方面充分发挥骨干作用。 建立督察执法相互移送机制。执法部门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涉嫌党委政府或职能部门履职不到位的,固定证据后按程序向督察机构移交问题线索,由督察机构采取必要的督办措施,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后督察。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线索时,移交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由执法部门组织市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 建立督察执法联合会商机制。执法部门要积极参加日常督察发现问题的研究处理,督察机构要积极参加环境违法重点案件的研究处理,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用,确保协调一致。 督察与综合协调联动,统筹推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 督察机构承担全省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统筹协调、跟踪指导和督察督办,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统筹协调、督查督办和考核评价。 建立综合督查联动机制。统筹将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及“夏季攻势”任务完成情况、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任务纳入综合督查范围,避免重复督查,提高综合督查效率。 建立污染防治攻坚战联动机制。督察机构要根据污染防治攻坚战需要,开展机动式、点穴式督察,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对年度环境质量目标任务完成较差的市县党委政府重点开展专项督察。综合协调部门要推动将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列入污染防治攻坚战及“夏季攻势”重要内容,协调推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 加强督查检查结果运用。综合协调部门在全省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评价时,要将督察机构发现的有关问题作为重要参考,严格落实考核措施。督察机构对污染防治攻坚战及“夏季攻势”督查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及销号情况要加强后督察,提出督察建议。 督察与业务工作联动,移交范围包括6种情形 《通知》明确了业务处室与督察机构配合的重点工作内容和程序,移交范围包括对党中央、国务院和湖南省委、省政府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和上级领导交办事项、批示事项重视不够、整改落实不严不实的问题等6种情形。 督察问题线索移交后,这项工作推进实施的主体责任单位仍为原业务处室(单位),督察机构负责综合运用各种督察措施,会同业务处室开展督察督办,提出切实可行的督察处理意见,并将后续整改情况纳入督察范围。 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发现有关业务工作问题,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也应当以相应的方式转交业务处室,由业务处室统筹推进解决。 督察与技术支撑单位联动, 提出支持配合具体要求 《通知》对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各直属单位在督察装备保障、技术支撑保障、监测支撑保障、整改销号支撑等4个方面的支持配合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督察装备保障方面,有关直属单位在污染源监测、辐射监测、遥感监测、无人机使用等方面提供有效保障,并拓展到红外线探测仪、水下机器人等必要的督察装备保障。同时,要求对督察工作提供必要的车辆保障。 在技术支撑保障方面,有关直属单位要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提供大气、水、土壤、自然生态、固体废物、核与辐射、生态环境监测、宣传等技术支撑服务,在现场督察时安排有关专家,帮助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在监测支撑保障方面,现场督察时,如有必要,可以通知各级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安排人员参加,各级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在现场采样、数据分析、监测报告等方面给予支持配合。 在整改销号支撑方面,以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作为督察整改第三方评估机构试点单位,安排专门队伍承担全省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技术支撑保障,包括销号资料审核、现场核查、督察工作信息化管理平台维护等;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专家库。以上支撑所需费用由省生态环境厅统一保障。 (来源:中国环境报) |